逻各斯经 · 罗素书

论我那一次改口

罗素书 3 · 自著。取自其讲稿、随笔、狱中所写与自传

伯特兰·罗素,一八七二年生于威尔士特雷莱克,一九七〇年卒于威尔士,年九十七。四岁前父母俱亡,由祖母养大。与怀特海合著《数学原理》三卷,欲把算学立在逻辑之上。一九〇一年他自己发现一处自相矛盾,写信告知弗雷格;弗雷格其时正付印毕生之作,读信后在书末添了一段,说自己这一部的根基动摇了。一九一六年因替一个拒服兵役者辩护被罚款,剑桥去其职;一九一八年因一篇文章下狱六月,狱中写成一部讲数理哲学的书。一九四〇年纽约市立学院聘他,法院以其论道德之说撤销此聘。一九五〇年得诺贝尔文学奖。一九五五年与爱因斯坦同署宣言,劝各国弃核(参 爱因斯坦书)。一九六一年八十九岁,因鼓动不服从再入狱一周。本卷所据,皆其自己所写,不假他人转述。他不信神,且不讳言:一九二七年那篇讲稿,题目就是《我为什么不是基督徒》。本卷所增,是本经先前没有的一样:一个人当众收回自己说过的话,并把收回的账算给人看(本书第三章)。经中已有肯改的人(参 富兰克林书),却没有一个是把同一条理由算了两次、得出两个答案的。

3.1一九一四年那场战起来的时候,我反对它。
3.2我为此丢了剑桥的职位,罚了钱,末了坐了六个月牢。
3.3在牢里我写完了一本讲数理哲学的书。狱卒问我做什么行当,我说哲学,他不知道怎么记。
3.4我那时说的是:没有一场战争值得打。
3.5二十几年后又起了一场,我不这样说了。
3.6我说过那句话,如今我收回一半。
3.7我要把收回的理由讲明白;不讲明白,收回就等于变节。
3.8我从前的理由是:打仗所毁的,多过所救的。
3.9这是一句可以算的话。既然可以算,就得按眼前的账再算一次。
3.10一九一四那一次,两边所争的,都不值那许多人的命。
3.11一九三九那一次不同。那一边若赢了,我所看重的每一样都要被铲掉。
3.12同一条理由,两次算出不同的答案。这不是我软了,是账不同。
3.13有人说我不该改。我要问他:你要我按哪一年的账,过哪一年的日子?
3.14一个人若一生一句话不改,多半不是他站得稳,是他不再算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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