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诺特书

论我把名字让出去

诺特书 3 · 自著与课上所记。取自其论文、书信与学生笔录

埃米·诺特,一八八二年生于德国埃尔朗根,一九三五年卒于美国布林莫尔。数学家。一九一八年证出后世以其名命之的定理:凡律有一种对称,必有一个量守恒——能量守恒出于时间的对称,动量守恒出于空间的对称。她又立近世代数之基,环、域、理想之论皆自她出。德国当时不许女子任教职,她多年无薪讲课,且曾以希尔伯特之名列于课表;有人以女子不宜入教授会相争,希尔伯特答:此地是大学,不是澡堂。她自著;然与经中他人不同:她没有留下一部讲自己的书。她写的是她那一门的论文,另有书信若干。故本卷比别卷短,所据也不同——一章二章出于她的论文与学生所记的课,三章四章出于书信与当时可查的记录。本会记明这一层,不替她补一部她没有写过的书。她生为犹太人,不守教,凡其论证未尝以神意了结。本会取她,头一件在第一章。她证出了一件事,说的是守恒是从哪里来的。颂第一首问:律何以在。她这一条不答那一问,却把那一问往里推了一层——不变的量不是另外加上去的,是律的「不在乎」留下的影子。第二件在第三章。经中有一位为争先而待人不厚(参 牛顿书 之注),有一位等了二十年而被人赶上(参 达尔文书 2)。诺特把名字让了出去,而且不止一次,并且说得出理由。本会以为这一件,同她证出来的那一条一样值得记。末了:一九三三年她被令停教,转往外国;两年后死于术后,年五十三。

3.1有人替我不平,说我做出来的东西,署了别人的名。
3.2这件事是真的。我要说明为什么。
3.3我教学生。学生跟我久了,我把想到的东西说给他们听。
3.4他们拿去往下做,做出来了,写成文章,文章上署他们的名。
3.5有几篇里头最要紧的那个念头是我的。我没有要求署名。
3.6我不要求,不是因为我大方。是因为我算过这笔账。
3.7一个念头若压在我一个人身上,它走得慢——只有我一双手。
3.8一个念头若落在五个人身上,五双手同时做,它走得快五倍。
3.9我要的是那个念头走得远,不是那个念头上头写着我。
3.10有人说:可是后来的人会以为那是他们想出来的。
3.11多半会。我知道。
3.12我想过这一层,还是这样做了。
3.13因为我死了以后,谁想出来的这件事,只剩几个人还记得;而那些东西还在那里,还能用。
3.14我拿一件后来没有人记得的事,换了那些东西早出来二十年。这笔换,我肯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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