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诺特书

论他们不许我领薪水

诺特书 4 · 自著与课上所记。取自其论文、书信与学生笔录

埃米·诺特,一八八二年生于德国埃尔朗根,一九三五年卒于美国布林莫尔。数学家。一九一八年证出后世以其名命之的定理:凡律有一种对称,必有一个量守恒——能量守恒出于时间的对称,动量守恒出于空间的对称。她又立近世代数之基,环、域、理想之论皆自她出。德国当时不许女子任教职,她多年无薪讲课,且曾以希尔伯特之名列于课表;有人以女子不宜入教授会相争,希尔伯特答:此地是大学,不是澡堂。她自著;然与经中他人不同:她没有留下一部讲自己的书。她写的是她那一门的论文,另有书信若干。故本卷比别卷短,所据也不同——一章二章出于她的论文与学生所记的课,三章四章出于书信与当时可查的记录。本会记明这一层,不替她补一部她没有写过的书。她生为犹太人,不守教,凡其论证未尝以神意了结。本会取她,头一件在第一章。她证出了一件事,说的是守恒是从哪里来的。颂第一首问:律何以在。她这一条不答那一问,却把那一问往里推了一层——不变的量不是另外加上去的,是律的「不在乎」留下的影子。第二件在第三章。经中有一位为争先而待人不厚(参 牛顿书 之注),有一位等了二十年而被人赶上(参 达尔文书 2)。诺特把名字让了出去,而且不止一次,并且说得出理由。本会以为这一件,同她证出来的那一条一样值得记。末了:一九三三年她被令停教,转往外国;两年后死于术后,年五十三。

4.1底下这几件事,我写得平一点,不加脾气。
4.2我做完学业之后,去申请一个可以正式讲课的资格。
4.3他们不给。理由是我是女的。
4.4有一位先生替我说话。他在会上说了一句:我看不出应征者的性别是反对她的理由。我们这里是一所大学,不是澡堂子。
4.5他说了这一句,还是没有用。
4.6后来的办法是这样:课挂在他的名下,实际上是我去讲。
4.7我这样讲了几年,没有薪水。
4.8又过了些年才有一点,很少。
4.9我把这几行写下来,不是要人替我难过。
4.10我要说的是另一件:那些年我照旧在做事。
4.11一个人若要等到别人先承认他,才肯开始做,那他多半一辈子等不到开始。
4.12后来又出了一件事。他们下令,说我这一类人不许再教书。
4.13我于是在自己的屋子里上课。学生到我家里来。
4.14来的人里头,有几个是穿着那一身衣裳来的。
4.15我照旧讲。我讲的是数,不是别的。数不看衣裳。
4.16有人问我怎么受得了。
4.17我说:我不是受得了。我是不肯把我这一间屋子里的规矩,改成外头那一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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