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安贝德卡书

论我签了那份字

安贝德卡书 3 · 自著。取自《种姓的毁灭》、演说、宪法辩论与晚年所著

比姆拉奥·安贝德卡,一八九一年生于印度中部姆霍,一九五六年卒于德里。生于马哈尔种姓,属当时所谓不可接触之列:幼时在学堂不许与人同坐,不许自取饮水。后入哥伦比亚大学与伦敦经济学院,得两个博士,又于格雷律师会馆习法。一九四七至一九五〇年任制宪起草委员会主席,印度宪法出其手。一九五一年因印度教法典草案受阻,辞去司法部长。本卷所据,皆其自己所写,不假他人转述。《种姓的毁灭》本是一篇讲稿。请他去讲的人先读了稿子,要他删改;他不删,那场讲演遂被取消。他自己出钱把它印了出来。他生为印度教徒,一九五六年入佛门。本会记明一层,不为他饰,也不为他讳:他所入的那一个,是他先动过手的——他另写一书,把神迹、不灭之魂与降世之说尽去,只留他认为查得住的部分。凡他的论证,未尝以神意了结。另有一件,本会必须记下,且不替他开脱:一九二七年他当众焚毁《摩奴法典》。使徒行传 5.18 说:凡不同意另一卷的,可以驳它,可以放下它,只是不可毁它。他做的正是本经明说不可做的那一件。本会不删他这一章,也不改那一条律。两样都摆在这里,读者自己去称。

3.1一九三二年,英人许我们那些人另立选册,自己选自己的人。
3.2甘地在狱中开始绝食,说要死。他说这样会把印度教徒割成两半。
3.3于是全国的眼睛看着我一个人。
3.4报上写:一个人的命在你手里。
3.5我要把当时的账写清楚。
3.6我若不签,他死了,报上会写:贱民杀了圣雄。
3.7那之后烧起来的,是我们那些村子,不是我这一间屋。
3.8我若签,我们失掉自己选人的权,换来几个由别人选出来的位子。
3.9两样我都算过。我签了。
3.10我签的时候,不是被说服的,是被逼的。这两样不一样,我要它们分开记着。
3.11有人说这是圣人的胜利。也许是。
3.12我只说一句:一个人拿自己的命做论证,那不是论证。
3.13论证要能被驳。绝食不能被驳,只能被让。
3.14我一生同许多人争过。只有这一次,我输在一件与道理无关的事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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