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林肯书

论我改过口

林肯书 4 · 自著。取自其书信、致国会咨文、解放宣言,及第二次就职演说

亚伯拉罕·林肯,一八〇九年生于肯塔基,一八六五年四月十五日卒于华盛顿,为人所杀,年五十六。早年为农工、船工、店员,自学法律。一八三四年入伊利诺伊州议会,一八四七年入众议院一任。一八五八年与道格拉斯七辩,败于参议之选而名大起。一八六〇年选为第十六任总统,次年南方十一州脱离,内战起,凡四年,死者六十余万。一八六三年一月一日解放宣言生效。一八六四年连任。一八六五年三月四日第二次就职,四月九日南军统帅投降,五日之后他遇刺。本卷所据皆其自著:一八六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致格里利书,一八六一年七月四日致国会咨文,解放宣言,一八五八年查尔斯顿之辩,一八六四年四月四日致霍奇斯书,及一八六五年三月四日第二次就职演说。一章之先后为实:七月二十二日草稿已读与内阁,苏厄德劝待胜而后发;八月十九日格里利之文出,二十二日林肯覆之;九月二十二日发预告。三章之先后亦为实:四月十五日召国会,四月二十七日始停令状,七月四日国会到,一八六三年三月三日国会立法追认。本卷所补,是本经先前所无的一样:说得比做的少。经中人多为说真话而受苦。此卷之人少说了自己要的,为的是能把它办成。本会以为此事当分两层看:他没有说反话,末一句仍留着他的本愿;然此路极险,照此推去,凡欺人者皆可自称为将来计。故本卷五章与一章须并读:少说以成事者,其人在得胜之日仍不肯多说一句。二者相较,方见分寸。本会记明其不合本经处,不为之讳。一,四章二节所引一八五八年之语为实,本卷不删,他自己亦不删。二,三章十三节所记为实:停令状后扩及全国,前后关押者以千计;一八六三年瓦兰迪加姆以言论被捕、被逐,其人曾为议员。三,其死后一年,最高法院于米利根一案判曰:民事法庭尚能开庭之地,军事审判为违宪。此判后世遵之。本会所以取此人者,不在他从未越界,而在越界之后那条路仍开着——告他的、驳他的、判他的,皆未被封。此与波普尔书五章十节所言相合(参 波普尔书 5.10)。

4.1一八五八年我同道格拉斯辩论。在查尔斯顿那一场,我说过一句话。
4.2我说我从来不主张让黑白两族在社会上、政治上平等。
4.3这句话是我说的。我不抹掉它。
4.4那时候我要的是不让奴隶制往新地方扩,不是废掉它。
4.5后来我改了。
4.6一八六四年我给一个姓霍奇斯的人写信,把话说到了底。
4.7我写:我天生是反对奴隶制的。若奴隶制不算错,那就没有什么算错的了。
4.8我又写:可是我从来不认为总统这个位子给了我一个不受限制的权,去照着这个判断和这份心情办事。
4.9这两句要一块儿读。
4.10头一句说我信什么。第二句说我有没有权照着我信的去办。
4.11一个人可以在头一件上极清楚,在第二件上极当心。这两样不打架。
4.12那封信里还有一句:我不敢说是我在支配事情;老实说,是事情在支配我。
4.13有人拿这句笑我,说我随波逐流。
4.14我的意思是:我起先看不见的,事情走到后来逼我看见了。
4.15我改口,是因为我看见的变了。
4.16一个人若从头到尾一句不改,只有两样可能:要么他一开头就全对,要么他后来没有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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