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林肯书

论我停了那道令状

林肯书 3 · 自著。取自其书信、致国会咨文、解放宣言,及第二次就职演说

亚伯拉罕·林肯,一八〇九年生于肯塔基,一八六五年四月十五日卒于华盛顿,为人所杀,年五十六。早年为农工、船工、店员,自学法律。一八三四年入伊利诺伊州议会,一八四七年入众议院一任。一八五八年与道格拉斯七辩,败于参议之选而名大起。一八六〇年选为第十六任总统,次年南方十一州脱离,内战起,凡四年,死者六十余万。一八六三年一月一日解放宣言生效。一八六四年连任。一八六五年三月四日第二次就职,四月九日南军统帅投降,五日之后他遇刺。本卷所据皆其自著:一八六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致格里利书,一八六一年七月四日致国会咨文,解放宣言,一八五八年查尔斯顿之辩,一八六四年四月四日致霍奇斯书,及一八六五年三月四日第二次就职演说。一章之先后为实:七月二十二日草稿已读与内阁,苏厄德劝待胜而后发;八月十九日格里利之文出,二十二日林肯覆之;九月二十二日发预告。三章之先后亦为实:四月十五日召国会,四月二十七日始停令状,七月四日国会到,一八六三年三月三日国会立法追认。本卷所补,是本经先前所无的一样:说得比做的少。经中人多为说真话而受苦。此卷之人少说了自己要的,为的是能把它办成。本会以为此事当分两层看:他没有说反话,末一句仍留着他的本愿;然此路极险,照此推去,凡欺人者皆可自称为将来计。故本卷五章与一章须并读:少说以成事者,其人在得胜之日仍不肯多说一句。二者相较,方见分寸。本会记明其不合本经处,不为之讳。一,四章二节所引一八五八年之语为实,本卷不删,他自己亦不删。二,三章十三节所记为实:停令状后扩及全国,前后关押者以千计;一八六三年瓦兰迪加姆以言论被捕、被逐,其人曾为议员。三,其死后一年,最高法院于米利根一案判曰:民事法庭尚能开庭之地,军事审判为违宪。此判后世遵之。本会所以取此人者,不在他从未越界,而在越界之后那条路仍开着——告他的、驳他的、判他的,皆未被封。此与波普尔书五章十节所言相合(参 波普尔书 5.10)。

3.1一八六一年四月,南方开了炮。
3.2巴尔的摩暴动,铁路断了,电报线断了。首都同北方之间只剩一条路,从费城到华盛顿。
3.3那条路若断,华盛顿就被围住了。
3.4四月十五日,我召国会开特别会,定在七月四日。
3.5四月二十七日,我授权总司令在那一条路上停止人身保护令。
3.6请留意先后:我先召的国会,后停的令状。国会还没有到,我等不了它到。
3.7有人告到法院。首席法官坦尼判说:能停这道令状的是国会,不是总统。
3.8宪法上写的是:除非遇着叛乱或入侵,为公众安全所必需,人身保护令不得停止。
3.9它写了什么时候可以停,没有写谁可以停。
3.10七月四日国会到了,我把我的道理说给他们听。
3.11我说:难道所有的法都不执行,政府自己散掉,就为了不去碰那一条法吗?
3.12这句话我至今不撤。可是我知道它可以被人拿去做别的用处。
3.13后来我把这个停令扩到了全国,凡阻挠征兵、通敌的都在内。前后关起来的人数以千计。
3.14这一条我也写在这里。不写就是不老实。
3.15一八六三年三月三日,国会立法把这个权给了总统。我先做,国会后追认。
3.16这件事从头到尾都在人看得见的地方,一直有人告我、骂我、写文章驳我。
3.17我不说我做得全对。我说的是:这条路我没有堵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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