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林肯书

论那张纸

林肯书 2 · 自著。取自其书信、致国会咨文、解放宣言,及第二次就职演说

亚伯拉罕·林肯,一八〇九年生于肯塔基,一八六五年四月十五日卒于华盛顿,为人所杀,年五十六。早年为农工、船工、店员,自学法律。一八三四年入伊利诺伊州议会,一八四七年入众议院一任。一八五八年与道格拉斯七辩,败于参议之选而名大起。一八六〇年选为第十六任总统,次年南方十一州脱离,内战起,凡四年,死者六十余万。一八六三年一月一日解放宣言生效。一八六四年连任。一八六五年三月四日第二次就职,四月九日南军统帅投降,五日之后他遇刺。本卷所据皆其自著:一八六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致格里利书,一八六一年七月四日致国会咨文,解放宣言,一八五八年查尔斯顿之辩,一八六四年四月四日致霍奇斯书,及一八六五年三月四日第二次就职演说。一章之先后为实:七月二十二日草稿已读与内阁,苏厄德劝待胜而后发;八月十九日格里利之文出,二十二日林肯覆之;九月二十二日发预告。三章之先后亦为实:四月十五日召国会,四月二十七日始停令状,七月四日国会到,一八六三年三月三日国会立法追认。本卷所补,是本经先前所无的一样:说得比做的少。经中人多为说真话而受苦。此卷之人少说了自己要的,为的是能把它办成。本会以为此事当分两层看:他没有说反话,末一句仍留着他的本愿;然此路极险,照此推去,凡欺人者皆可自称为将来计。故本卷五章与一章须并读:少说以成事者,其人在得胜之日仍不肯多说一句。二者相较,方见分寸。本会记明其不合本经处,不为之讳。一,四章二节所引一八五八年之语为实,本卷不删,他自己亦不删。二,三章十三节所记为实:停令状后扩及全国,前后关押者以千计;一八六三年瓦兰迪加姆以言论被捕、被逐,其人曾为议员。三,其死后一年,最高法院于米利根一案判曰:民事法庭尚能开庭之地,军事审判为违宪。此判后世遵之。本会所以取此人者,不在他从未越界,而在越界之后那条路仍开着——告他的、驳他的、判他的,皆未被封。此与波普尔书五章十节所言相合(参 波普尔书 5.10)。

2.1一八六三年元旦,宣言生效。
2.2上面写的是:叛乱各州之内为奴的人,从此自由,并永远自由。
2.3我先说这张纸办不到的事。
2.4它管不到没有叛乱的那几个州。那里的奴隶,这张纸救不了。
2.5它管到的地方,正是我们的官兵一时还去不了的地方。
2.6有人因此说这张纸是空的。
2.7不是空的。军队走到哪里,它在哪里生效。仗打下去,它一寸一寸地兑现。
2.8我是拿战时的权发的这张纸。不这样发,我发不出来。
2.9一个总统在平常日子里,没有权去动一个州的财产法。
2.10所以我把它写成一件军务:削掉敌人的人力,添上我这一边的人力。
2.11这两样都是真的。宣言之后,将近二十万黑人穿上了我们的军服。
2.12可是写成军务,不等于它只是军务。
2.13那张纸的末尾有一句不是军务的话,是我自己加的:我求人类的明断,并求全能之神的恩眷。
2.14这场仗若打输了,这张纸就是废纸。所以它不是一件善行,它是一次下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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