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爱因斯坦书

论我信的那一位

爱因斯坦书 5 · 自著。取自其书信、文集与晚年所签的宣言

阿尔伯特·爱因斯坦,一八七九年生于德国乌尔姆,一九五五年卒于美国普林斯顿。一九〇五年一年之内出四篇论文:光电效应、布朗运动、狭义相对论,以及质与能相当的那一条。一九一五年成广义相对论;一九一九年日食之测合其所言,遂天下知名。一九二一年得诺贝尔奖,所奖者是光电效应,不是相对论。一九三三年离德国,终身未返。「相对论」之名非其所立。一九二一年他在一封信里说:这个名字不妥,已惹出哲学上的许多误解,只是此时再改反而更乱,所以由它去。当时另有人提议叫「不变论」,取其所讲者乃不随人变的那一层;那个名字没有行开。一九三九年上书罗斯福,言原子之力可为兵器;后自陈这是他一生最悔的一件事。一九五二年以色列请他为总统,他辞。一九五五年签罗素所拟的宣言,劝各国弃核,越数日而卒。本卷只取他论如何为人之文,不取其学问之文;后者自有其去处,不在本经的用处之内。他与玻尔争了三十年,谁也没有说服谁,也没有一次因此断交(参 会规 3.4)。本会以为,这一件事比他们争的那件事更值得学。另有一事本会记下,不为他讳:他与第一位妻子分居时,写给她的条件书措辞冷酷,近乎待下人;他与两个儿子疏远,次子病了许多年而他很少去看。本书 7.11 至 7.13 是他自己认下的性情;那性情的后果,落在别人身上,他没有写下来,本会替他写在这里。本书四章所记的两条不服,在他身后得了检验:后人把那个分歧化成了一个可以量的问题,而此后数十年的实测,一次又一次判他这一边输。本会仍把那一章留在经里,一字不删。理由在 约翰·穆勒书 3.7:一个从未被正面顶过的道理,谁也不知道它站不站得住;而顶得最有力的那一次,是他顶的。又:盟约第四公理所说的那件事,正是他为了驳倒它才拖到台面上来的。本会是借他的手指,指着他至死不肯信的东西。本会不以为这是讽刺,以为这是本经里最重的一条见证:一个人肯把自己最不愿意成立的东西,说得比谁都清楚。

5.1有人问我信不信神。这要看你说的是哪一位。
5.2我小时候很信过一阵。十一二岁上,我读了几本讲自然的书,就信不下去了。
5.3那时我看出来:经上讲的许多事,不可能是那样发生的。
5.4我并不因此轻看那些经。它们是人写的东西:可敬的,也是很早的传说。
5.5可是一个可敬的传说,不能拿来当作一件事情究竟是怎样的回答。这是两回事。
5.6若你说的是一位管人事的神——听祷告,赏善罚恶,替某一方打仗——我不信。
5.7我不信,不是因为我要跟谁作对。是因为我一生所看的那个东西里,没有这一位的位置。
5.8有一位我信。前人说过一句:神即律。(参 序卷 1.7)
5.9那一位在万有的秩序里显出自己,不在人的命运与作为里。
5.10说白些:他不管你。他也不能管你。
5.11有人听了就说:那么你是无神的。
5.12这个名我不肯要。无神的人里有一种,一辈子对着他们不信的那一位大声说话。
5.13那也是被拴住了。绳子换了个方向,绳子还在。
5.14我们的处境是这样的:一个小孩走进一座极大的图书馆。
5.15满架的书是用他不认得的文字写的。他看得出这些书是按次序排的,也看得出有人排过。
5.16他不知道那是谁,也不知道那次序是什么。我一生的态度就是那个孩子的态度——到这里我就不往下说了,因为我不知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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