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潘恩书

论送我下葬的六个人

潘恩书 4 · 自著。取自《常识》《人的权利》《理性时代》与其书信

托马斯·潘恩,一七三七年生于英国塞特福德,一八〇九年卒于纽约。少时做束身衣,后收过税,教过书。一七七四年在伦敦见富兰克林,得其荐书而往费城(参 富兰克林书)。一七七六年一月刊《常识》,主张北美与英分离;此书销数极大,而他将应得之利尽数捐出。同年冬作《美利坚危机》,其首篇曾诵于军前。一七九一至九二年刊《人的权利》,英廷以叛逆之文罪之,缺席定罪,终身不得归国。一七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被法国收监于卢森堡狱,几遭斩;越明年十一月,赖美使门罗之力得释。一七九四至九五年刊《理性时代》,此书使他失尽声名。一八〇二年返美,报章交詈,旧交不复相识,一处且拒其投票。一八〇九年六月八日卒于纽约,送葬者六人:一爱尔兰律师,一收留他的妇人与其二子,另有二人为黑人,姓名无人记下。他求葬于教友会墓地,教友会不许,所陈之由是:外间本已指其会为无信条者,若纳之则其言有据。一八一九年科贝特发其骨,运往英国,欲改葬;其骨后来散失,至今不知所在。本卷所据,皆其自著。论及信仰:他非无神论者,乃自然神论者,自言我信一神,不信更多;《理性时代》之作,一半为驳教会,一半为驳当时法国那一种什么都不信的风气。本会照录,不代为整齐。要紧的仍是那一层:凡其论证,未尝以神意了结;他读那本人人称为神所写的书,用的是读一切书的法子。本卷所增,非其论理——那一层休谟已在前(参 休谟书 2)。本卷所增者是一件事:把这一套讲给不读哲学的人听,而且是有意为之,用他们自己的话,并为此赔上了他所有的东西。第一章那一句,本会以为是全书的落处:一个道理若只有二十个人读得懂,那二十个人就替所有人做了主。这不是学问上的事,是权柄上的事。

4.1一八〇二年我回到美洲。我以为我回的是我出过力的那个地方。
4.2不是了。
4.3我写那本讲宗教的书之前,人叫我常识先生。写了之后,人叫我不信神的老酒鬼。
4.4报上骂我。旧相识不认我。有一处不许我投票,说我不是这里的公民。
4.5我要说明一件事:他们要的东西,从头到尾只有一样。
4.6只要我说一句:我从前写那本书写错了。
4.7说了这一句,门就都开了。我知道,因为有人当面对我说过。
4.8我没有说。
4.9不是我硬。是我若说了那一句,我先前写的一切就都不算数了——一个肯为了日子好过而收回一句话的人,他别的话你凭什么信?
4.10一八〇九年我死在纽约。
4.11送我下葬的有六个人。
4.12一个是爱尔兰来的律师。一个是收留我的妇人,带着她两个儿子。
4.13还有两个,是黑人。他们的名字没有人记下来。
4.14我三十四年前写过一篇文章,说买卖黑人是不该有的事。那一篇几乎没有人读过。
4.15那天来的六个人里,有两个是那一篇写给的人。
4.16我在遗嘱里请求葬在教友会的地里。他们不肯。
4.17他们不肯的理由,我以为该记下来:他们说,外头本来就有人说他们是不信教条的,若把我葬进去,那句话就坐实了。
4.18他们不是拦我。他们是护自己。
4.19这一条我不怨。我只把它写在这里,因为它说明了一件事:一个人写下的话,会一直要价,要到他死了以后。
4.20要价要到最后一寸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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