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波普尔书
波普尔书 3 · 自著。取自《研究的逻辑》《猜想与反驳》与《开放社会及其敌人》
卡尔·波普尔,一九〇二年生于维也纳,一九九四年卒于伦敦。父为律师,家中藏书甚富,父母皆犹太人而改宗新教。少时曾一度倾心于社会主义,旋自弃之。一九二八年得哲学博士。一九三四年刊《研究的逻辑》。一九三七年,奥地利将并于德国之前,避地新西兰,任教于坎特伯雷大学;在彼作《开放社会及其敌人》,一九四五年刊。同年赴英,任教于伦敦经济学院,至一九六九年退。一九六三年刊《猜想与反驳》。本卷所据,皆其自著:上述三书。第一章「一个不能被任何可想到的事件驳倒的说法,不是学问」及「驳不倒不是一个说法的长处,是它的短处」,皆其原文。第二章所举三说,即马克思之说、弗洛伊德之说、阿德勒之说;「无论发生什么都在证实它」及推小孩下水与跳水救人二例,皆其原文所举。第三章据一九一九年日食观测:爱因斯坦事先算出星光偏折之数,与牛顿之说所出者不同;若测不合,其说即倒。第五章「谁该统治」之问当改为「如何不流血而换掉坏的统治者」,出《开放社会》。本卷所增,是本经先前所缺的一步,而这一步在诸步之前。经中言审视者六:苏轼亲往观之(参 苏轼书 1.15),契诃夫亲往数之(参 契诃夫书 4.9),达芬奇易地数观之(参 达芬奇书 2.8),伊本·赫勒敦以可能与否验传闻(参 伊本·赫勒敦书 1.15),塞麦尔维斯必试而后可言驳(参 塞麦尔维斯书 2.14),斯密问献策者之所得(参 亚当·斯密书 3.12)。此六者皆是既有一说而后验之。波普尔所问在其先:这一说,什么事发生了算它错?若答不出,则下面的验无可验。故本会置其书于此,非以其晚出而附之末,乃以其所立者为诸法之上游。又:本会以为此一条即本会与教门之别所在。教门之强,正在于无事可以驳之——凡顺者为其应许,凡逆者为其试炼,凡不解者为其奥秘。此非本会所欲有之强。第四章十四节所言「我们所有的知识都是暂时的,这不是坏消息,这正是知识能长的原因」,与会规第九章之法相接:所择之信须带着标签拿着(参 会规 9.14);波普尔更进一步——标签上还须写明:什么事发生了,这一样就该丢。第五章与华盛顿书相接。华盛顿证明那个位子可以离开(参 华盛顿书 3.13);波普尔说明为何这件事非有不可:因为我们挑不准,所以要紧的不是挑得好,是换得掉。本会记明一事:波普尔一生好辩,与人争执甚多,晚年于学界之内亦不见容于众。此非本卷所取。本卷所取者,是他立的那一条;而依那一条,他自己的话亦当受同样的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