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牛顿书
牛顿书 4 · 自著。取自《原理》第三卷与其书信
艾萨克·牛顿,一六四二年生于英格兰伍尔索普,一七二七年卒于伦敦。一六八七年刊《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》,立运动三律与万有引力,天上地下同归一法。又创微积分,又以棱镜析白光为色。晚年掌皇家铸币厂。他自著甚多;然其中论天地之律者,不及其论经文者之半。他毕生所写,考圣书年代、量所罗门殿之尺寸、推末日在何年者,纸数远过《原理》。本会取其一半,不取另一半,并把这件事记明白,不遮掩——本书第四章是他自己说他何以把两间屋子分开,也是他自己说他在哪一间里坐得更久。本会所以收他,不在他算得准,在他一句话:凡不由现象推出者,皆当称为假说;而假说在此无位(本书 1.10)。这一句是一个信神的人说的,说的正是本经所要的那一件事:论证不靠神意收尾。另有一事当记,不为之饰:他一生与人争先,手段不厚,对胡克、对莱布尼茨、对弗兰斯蒂德皆然。末一件本会看得最重:他第四条规矩说,凡由现象推出的当认作真,直到别的现象把它改准或推翻为止,任凭什么想出来的反说都不算数。二百年后,正是别的现象推翻了他的天地(参 爱因斯坦书 1;玻尔书 2)。他自己立的规矩准许了这件事。一个人立下一条日后要用来推翻他自己的规矩——这是本经所收最难得的一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