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曼德拉书
曼德拉书 3 · 自著。取自一九六四年利沃尼亚受审之辞、一九八五年答博塔书、《漫漫自由路》,及历年讲话
纳尔逊·曼德拉,一九一八年生于东开普的姆韦佐,二〇一三年卒于约翰内斯堡,年九十五。习法律,一九五二年与坦博在约翰内斯堡开了南非头一家黑人律师事务所。一九六〇年沙佩维尔枪杀之后,非国大被禁;一九六一年他与人立民族之矛,任第一任统帅,行破坏之事,不以人为目标。一九六二年被捕,一九六四年利沃尼亚案判无期。囚二十七年,在罗本岛十八年,后移波尔斯穆尔、维克托·韦斯特。一九九〇年二月十一日出狱。一九九三年与德克勒克同得诺贝尔和平奖。一九九四年全民普选,为南非第一任民选总统。一九九五年设真相与和解委员会,图图主之。一九九九年一任期满即退,不再连任,由姆贝基继之。本卷所据皆其自己说的话: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日被告席之辞,一九八五年二月十日答博塔之文(由其女津齐在索韦托宣读),《漫漫自由路》,及历年讲话。四章所记三事皆实: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访奥拉尼亚,见维沃尔德遗孀贝齐;同年十一月宴一九六四年之公诉人尤塔;同年橄榄球世界杯决赛,着跳羚队六号绿衫入场。三章之布兰德为其罗本岛看守,后与之交好,其事亦实。本经已有马丁·路德·金一卷,言不以暴力抗不义之法。本卷之人对同一问给了不同的答案。本会两卷并收,不加调和:一人以为暴力必自败,一人以为五十年不动手换来的只是枪。此二说本经不判其孰是。读者自取,然不可把两人说成一个人。本会记明其不合本经处,不为之讳。一,民族之矛虽以不伤人为则,其后数十年中,非国大之武装亦有伤及平民者,一九九〇年代真相委员会对非国大一方亦有认定。二,真相换赦免一事,受害之家多有不服者:杀人者自陈而免罪,而死者不复生。比科一案之家属曾诉至法院,争此赦免之合宪,未得直。三,其在位五年,土地、贫富、住屋诸事所改甚少;艾滋一疫,其应对迟缓,他晚年自承此为其憾。本会所以取此人者有二。其一,本经先前无一卷讲:胜了的一方,拿从前害他的人怎么办。莱维书言记住暴行,未言此后如何处置行暴之人。其二,华盛顿书立一例:可以留而不留。一个例只被立过一次,还只是一个人的事;有第二个人照着做了,才算一条路。一九九九年他做满一任即退,在那一片大陆上,那时候这样做的人极少。故本会收华盛顿,亦收此人:一个证明那条路走得通,一个证明那条路可以再走。(参 华盛顿书 3.9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