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亚当·斯密书

论我叫人烧掉的那十六卷

亚当·斯密书 5 · 自著。取自《道德情操论》与《国富论》

亚当·斯密,一七二三年生于苏格兰柯科迪,一七九〇年卒于爱丁堡,年六十七。遗腹子,终身未娶,与母同居。历学于格拉斯哥与牛津。一七五一年任格拉斯哥大学教席,后为道德哲学教授。一七五九年刊《道德情操论》,此后三十年间六次修订,末次在其卒年。一七六四至六六年为巴克勒公爵之师,游法国,识伏尔泰、魁奈、杜尔哥(参 伏尔泰书)。一七七六年刊《国富论》。一七七八年任苏格兰关税专员,至死不辞。一七九〇年七月十一日夜,命友人约瑟夫·布莱克与詹姆斯·赫顿焚其手稿,除数篇短文外尽焚,凡十六卷;数日后卒。本卷所据,皆其自著:上述二书。第一章「我把我分成两个人……审的那一个同被审的那一个不是同一个角色」,第二章「不只要被爱,还要是可爱的」,皆出《道德情操论》原文。第三章所引二段,皆出《国富论》:同行相聚必成合谋或抬价之说;及凡此等人所提之新法,须以最疑之心久察而后可用,因其利与公众之利从不全同,且常有欺瞒乃至压迫公众之利。第四章据其任关税专员之事。第五章据焚稿之事。本会取斯密,为其立一法而人可用。本经言自省之责者非一处——会规第九章命人持信须带标签,紫式部以量人之尺自量(参 紫式部书 4.12)——然皆言其当为,未言其何为。斯密给出一具做法:把自己分作二人,而把审的那一个安在一个不认识你的人身上。一章十三、十四节是此法之用:把今日所行讲给一个不识你的人听,讲不出口的那几句,就是病处。第二章别有一事,本会尤重:他把「要被称赞」与「要值得称赞」分开。此分一立,前一章那个旁观者才不至于化为外头的舆论。二章十四节与南丁格尔书三章十四节正相接——要的是被承认,就会喊;要的是事情做成,就不喊(参 南丁格尔书 3.14)。第三章所立者,是审别人之言的一具做法:除问其是否为真外,更问说者若此言得行将得何物。三章十三节写明其限:此问不判是非,只定当以多大疑心去查。后世多有引斯密以为商贾张目者,而此数段正在其书中;本卷特录之。第四章所记,本会不视为矛盾,而视为一分别:以为法不善与不守法,是两件事。四章十二节所言——法惟众人皆守时方为法,一有不守,即成挑人之网——本经先前无此一语。本会记明一事,而不以此责之:斯密命人焚其手稿十六卷。此是私事。他所立者,是他刊出并六次改定的那两部书。至于把走过的路留给后人,本会以为是大功(参 丢勒书 2.15;北斋书 5.13);然无此功,不即成其为过。故本卷第五章不代他辩,亦不代他解:他自写其理由,又自写驳他的那一句——只留改好的,后人便只见结果,不见路——并自承当时所念者是其名声,未尝与后人之用分开算过。五章十四节是他把自己那一法用在自己身上,而把最后一步交给读者。

5.1一七九〇年七月十一日夜里,离我死不过几天,我叫来两个朋友。
5.2我叫他们把我的手稿烧掉。除了几篇小文,全烧。
5.3他们烧了十六卷。
5.4这一件我要自己写清楚,因为我死之后没有人替我说。
5.5我的理由是:那些是没有做完的东西。
5.6一部书没有做完,里头的话就还没有过我自己那一关。刊出去,人会当作是我的话。
5.7我一生只刊过两部书。一部讲人心,一部讲财富。讲人心那一部,我改过六次,前后三十年。
5.8我肯给人看的,是我改过六次的那些。
5.9现在我写一句对我不利的。
5.10有人可以这样驳我:你烧掉的,也许正是别人最该看的——不是你的结论,是你怎样走到结论那里去的。
5.11一个人只留下改好的,后来的人就只看得见结果,看不见路。
5.12这一驳有理。我当时想的是我的名声,不全是他们的用处。这两样,我不曾分开算过。
5.13我不改口,也不辩。那件事是我做的,理由写在上面了。
5.14我一生教人把自己放到一个不认识自己的人眼前去看。这一件,我请读的人替我这样看一次。(参 本书 1.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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