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华盛顿书

论我走在没有脚印的地上

华盛顿书 2 · 自著。取自其书信、日记、安纳波利斯之辞、遗嘱及致纽波特希伯来会堂书

乔治·华盛顿,一七三二年生于弗吉尼亚威斯特摩兰县,一七九九年卒于芒特弗农,年六十七。少时为测量员。一七七五年任大陆军总司令。一七八三年战事既定,十二月于安纳波利斯将委任状交还国会,归芒特弗农。一七八七年主制宪会议。一七八九年为合众国第一任总统,一七九三年连任,一七九六年不受第三任,作告别之文,一七九七年归田。所遗文书极多,今存约十四万件。本卷所据,皆其自著:书信、日记、安纳波利斯之辞、遗嘱,及一七九〇年致纽波特希伯来会堂书。其《告别辞》系与汉密尔顿等往复改定,非出一手,故本卷不据之立义,只叙其事。第二章「我走在没有脚印的地上」与「我做的事几乎没有一件将来不会被人拿去当作例」,出其一七八九年书信。第四章所引「对偏执不予认可,对迫害不予援手」,非华盛顿所创:纽波特会堂长老摩西·塞夏斯先以此语上书,华盛顿覆书时用之;本卷四章三节即由他自己说明此事。其自出之语在四章五节:如今再不必说宽容二字了,好像是一等人开恩,另一等人才得以行使他们本有的天赋权利。本会以为此语较所引者更要紧,且与本会门外之则相触——会规四章言门外不可凌,仍以克制为言;华盛顿则言,以克制为言这一层已经错了。本卷所增,是本经先前所无的一样:以不做一件事立一条规矩。经中言进者多,言退者少。华盛顿两次交出他本可以留住的东西:一七八三年交还军权,一七九六年不受第三任。三章十一、十二两节写明其故——此事只有头一个坐上去的人能证明,后来的人证明不了。本会记明其事之全,不为之讳。第五章所列三事皆实。其一:遗嘱所释者一百二十三人,乃其名下者;芒特弗农另有属其妻前夫遗产之奴百五十余,法上不归其所有。后人考其本可依弗吉尼亚之法出资赎之,约需六千镑,而他未出,亦不曾留一语说明。其二:此条至其死后、其妻死后方行,其妻于一八〇一年一月一日行之;他在世时一人未放。其三:一七九六年其妻之侍女奥娜·贾奇出逃——因其妻欲以她为贺礼赠与外孙女——华盛顿登报悬赏,遣人追捕数年;贾奇终未被获,一八四八年以自由之身卒于新罕布什尔。此三事,他一生不曾留下一句解释。故本卷第五章十三至十五节以此收:他自己不解释,本会亦不代他解释,只把第四章与第五章并放,令读者自取。本会又记明一事,此事关乎本经取舍之据:在弗吉尼亚同侪之中,释奴者惟他一人。此非小事。同州、同法、同世,有人做了,则未做者所缺的不是时机,是别的。本会以此收他,亦以此不收另外二人。末:其文书中屡言天意,然其论证不以天意了结,与牛顿、法拉第诸卷同例(参 牛顿书 4)。

2.1一七八九年,我做了这个新位子上的第一个人。
2.2我给一个朋友写信,说:我走在没有脚印的地上。
2.3我又写:我做的事,几乎没有一件将来不会被人拿去当作例。
2.4请留意这一句,因为它是我此后八年一切举动的根据。
2.5别人做一件事,做完就完了。我做一件事,做完它变成规矩。
2.6我该被称作什么?有人要称陛下,有人要称殿下。我要的是「总统先生」。
2.7为什么?因为我今天受了哪一个称呼,后面的人就都受那一个。
2.8我该不该常到国会去?我去过一次,坐在那里听他们议,很不痛快,此后不去了。
2.9那一次不去,就定了此后两百年的规矩。
2.10我要说明白这一件的难处:难在你做的每一件小事都不是小事。
2.11一个人若知道自己在立例,他做事就会慢,会犹豫,会想很久。
2.12我确实慢。有人说我迟钝。
2.13我不辩。走在没有脚印的地上的人,本来就该慢。
2.14后来的人走在我的脚印上,可以走快。他们踩的是我一步一步试出来的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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