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牛顿书
论推理的四条规矩
牛顿书 2 · 自著。取自《原理》第三卷与其书信
艾萨克·牛顿,一六四二年生于英格兰伍尔索普,一七二七年卒于伦敦。一六八七年刊《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》,立运动三律与万有引力,天上地下同归一法。又创微积分,又以棱镜析白光为色。晚年掌皇家铸币厂。他自著甚多;然其中论天地之律者,不及其论经文者之半。他毕生所写,考圣书年代、量所罗门殿之尺寸、推末日在何年者,纸数远过《原理》。本会取其一半,不取另一半,并把这件事记明白,不遮掩——本书第四章是他自己说他何以把两间屋子分开,也是他自己说他在哪一间里坐得更久。本会所以收他,不在他算得准,在他一句话:凡不由现象推出者,皆当称为假说;而假说在此无位(本书 1.10)。这一句是一个信神的人说的,说的正是本经所要的那一件事:论证不靠神意收尾。另有一事当记,不为之饰:他一生与人争先,手段不厚,对胡克、对莱布尼茨、对弗兰斯蒂德皆然。末一件本会看得最重:他第四条规矩说,凡由现象推出的当认作真,直到别的现象把它改准或推翻为止,任凭什么想出来的反说都不算数。二百年后,正是别的现象推翻了他的天地(参 爱因斯坦书 1;玻尔书 2)。他自己立的规矩准许了这件事。一个人立下一条日后要用来推翻他自己的规矩——这是本经所收最难得的一样。
2.1我在书的第三卷开头立了四条规矩。我一生做事都照这四条。
2.2第一条:解释一件事,不要用比够用还多的原因。
2.3自然不做多余的事。用得少而办得成的,就不必用多。
2.4第二条:同样的结果,要归给同样的原因。
2.5石头在欧洲落下,同石头在美洲落下,是一回事。
2.6厨房里那把火的光,同太阳的光,是一回事。
2.7人会呼吸,牲畜也会呼吸,那呼吸是一回事。
2.8你若为每一处另立一个原因,你不是仔细,你是在躲。
2.9第三条:凡在我们够得着做试验的一切物体上都找得到的性质,就当作一切物体的性质。
2.10这一条要冒险,我承认。够不着的地方,我没有试过。
2.11可是若不许这样推,我们就只能说我们伸手摸过的那几样,别的一句也说不得。
2.12第四条最要紧,所以我把它放在最后。
2.13凡由现象归纳出来的说法,应当认作是真的——直到有别的现象出来,把它改准,或者把它推翻。
2.14请留意后半句:能推翻它的,只有别的现象。
2.15任凭谁想出多么巧的反说,只要那反说不是从现象来的,就不算数。
2.16我立这一条,是为了不叫人拿空想去摇一件靠观察立起来的东西。
2.17我也知道这一条有另一面:将来若真有别的现象出来,我自己这一套,也照这一条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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