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马丁·路德·金书

论我们动手之前的四个步骤

马丁·路德·金书 1 · 自著。取自《伯明翰狱中书简》与《迈向自由》

马丁·路德·金,一九二九年一月生于亚特兰大,一九六八年四月在孟菲斯遇刺身死。父为浸信会牧师;家中自一九三四年起改用此名,而户籍上的改正迟至一九五七年。一九五五年在波士顿大学得系统神学博士。同年十二月,蒙哥马利的公车抵制起,他被推为主事。一九五六年一月三十日夜,其家门廊被人置炸药炸毁,妻与幼女在内,未伤。当夜聚来的人有带兵器的,他站在残破的门廊上说:我们信法律与秩序,不要慌,不要拿兵器,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;又说:我若被止住,这个运动不会止住。一九五八年九月二十日,他在哈莱姆一家百货店为新书签名,被伊佐拉·柯里以一柄七寸钢制拆信刀刺入左胸上部,刃尖抵在主动脉边上;后来他自己在孟菲斯的最后一次讲道里说:那时若打一个喷嚏,我就死了;而我今晚要说,我很高兴我没有打喷嚏。一九五九年二月至三月赴印度,归途在广播里说:到了印度以后,我比从前更确信,不动武的抵抗是被压迫者争公道与尊严所能用的最有力的兵器。一九六三年四月十六日,在伯明翰狱中作书简,写在报纸的边上与递进来的纸头上。本卷一至三、五章取自此书简,用的是一九六四年《我们不能再等》所收的定本;一九六三年先行流传的油印本文字略异,二者不可混引。第四章取自一九五八年《迈向自由》第六章,其中所列不动武之六事,本卷取其五。本卷所据皆其自著。本会记明三事。其一:他是牧师,第二章第六节所记不讳——他确曾以奥古斯丁与阿奎那立论,说不公之法即与永恒之法、自然之法不合之法。安贝德卡问一个教有没有一个发号施令的神,而后走开(参 安贝德卡书 4.7);本会所验的不是一个人祷不祷告,是他的理由收在哪里。金给了三条可查的准绳:谁受它约束、谁投过票、它实际被用来做什么。这三条不须信他所信也用得上,所以本会取这三条,不取那一句根。其二:一九九一年,斯坦福的金氏文稿计划在编校中发现,他一九五五年的博士论文有相当篇幅取自他人而未注明出处;波士顿大学随即组四人委员会查核,结论是「无可置疑,金博士在论文中确有剽窃」,然不应撤销其学位,其比较田立克与威曼的立论部分仍是对学术的有识贡献,并议将查核书附于校中所存论文之侧。本会记下此事,不为它辩解。本卷所取者,与那篇论文毫无干系。其三:常引之数说他被捕二十九次;金氏中心与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所记为三十次,而两处皆未附逐条清单。本会取三十,并注明此为机构所述,非经逐条核过之数。本卷置于安贝德卡书之后,是因为两人做的是同一件事而路子不同:安贝德卡以宪法与改宗对付一个世袭的等第,金以此法对付另一个。安贝德卡等了二十一年,看那一个会不会自己改,它没有改(参 安贝德卡书 4.3);金说,那个「等一等」,几乎从来都是「永不」。又,第二章是对亚当·斯密书第四章的正面回话,也是本经里少见的一处真正的分歧。斯密说:改法是一回事,破法是另一回事;把两件混作一件的人,多半是在替自己的方便找理由(参 亚当·斯密书 4.13)。金不驳这一句,他补上使这一句成立所缺的两样:一是分辨哪一条法不公的可查准绳,二是那个防止「替自己找理由」的条件——公开地犯,并且甘愿领受刑罚。斯密怕的是有人不守法,把法变成一张专捉不会躲的人的网(参 亚当·斯密书 4.12);金指出,一条不公的法本来就已经是那张网。这两卷并列而不合一,本会不为它们调停(参 使徒行传 5.19)。

1.1有人以为我们的事就是上街。上街是最后一件,不是第一件。
1.2一场不动武的行动有四个步骤,次序不能颠倒。
1.3第一,收集事实,弄清那不公是不是真的在那里。
1.4第二,谈判。
1.5第三,自我洁净。
1.6第四,才是直接行动。
1.7我要先说第一步,因为人最容易跳过它。
1.8我们不是先愤怒,再去找愤怒的理由。我们是先去查这座城里发生过什么。
1.9查出来的是:这里的暴行有名;黑人在法庭上受的对待极不公;这城里未破的爆炸案——炸的是黑人的家和黑人的教堂——比全国任何一座城都多。
1.10这些是硬的、残酷的事实,不是感觉。(参 契诃夫书 4.9)
1.11第二步是谈判。我们谈了。他们答应把那些羞辱人的牌子取下来。取下了几块,过些日子又挂回去。
1.12这一段也要记下来。若不记,后人会以为我们没有谈就上街。
1.13第三步最少有人问,而它最难。自我洁净,是我们自己先受训。
1.14我们开了一连串的班,反复问在座的每一个人两句话:你能挨打而不还手吗?你能受得住坐牢那一场吗?
1.15答不出的,不上街。我要人看清这一点:这不是一种脾气,是一门要练的手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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