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李清照书

论我告了我的丈夫

李清照书 5 · 自著。取自《词论》与《金石录后序》

李清照,一〇八四年生于济南(今属山东),约一一五五年卒。父李格非,学者,出苏轼之门。一一〇一年嫁赵明诚。明诚好金石之学,二人同好,共收碑帖、古器、书画三十年,明诚著《金石录》。一一二七年靖康之难,金人南下;藏品择其精者装十五车南运,余留青州十余屋,后毁于兵火;南奔途中所运者亦屡失。一一二九年明诚卒于建康。一一三二年再嫁张汝舟,未及百日而讼之:汝舟以科举作弊事发,免官,编管柳州。宋法:妻告夫,不论曲直,妻徒二年;李清照因此下狱,九日而出。晚年流寓江南。今存词约五十首,又有诗文;《词论》与《金石录后序》皆其自著,本卷所据在此。第一、二章据《词论》。「词别是一家」是其立论。所引柳永「虽协音律,而词语尘下」,晏殊、欧阳修、苏轼「句读不葺之诗尔,又往往不协音律」,以及晏几道少铺叙、贺铸少典重、秦观少故实、黄庭坚多疵病诸语,皆其原文。第三、四章据《金石录后序》:脱衣质钱买碑、归来堂赌书泼茶、南渡时所定去取之次第、十五车与青州十余屋之失,皆见于该文。第五章据其《投内翰綦公崇礼启》及宋人所记。本会取李清照,为其立一法而人可用:先摆尺子,后量人。第二章十四、十五两节即此——她把标准写在前头,然后逐一去量;不服的人当驳其尺,不当驳其人。经中此前无一人以立标准而入。又:她所量的人里有苏轼,而苏轼在此经之中(参 苏轼书)。本会不以此为难,反以此为要:一部经若其中人不能彼此驳难,它就已成一家,不复为林(参 使徒行传 5.20)。且她所驳者极窄——不议苏轼之文与诗,只议他以诗法为词,唱不出来。窄的驳最难驳倒。第四章末一节所立者,本经先前亦无:尽了力而事仍不成,同不曾尽力,是两件事,虽然结果一样。此与他卷所言之「代价」不同——她说的是次序定得再仔细也没有用,而定次序仍是当时该做的事。第五章所记,本会不讳,亦不代为掩饰。后世有替她辩「未尝再嫁」者,以为再嫁与讼夫皆污其名。本卷不取此辩:五章十二至十四节是她自己的话——嫁错了就走,走不了就告,告了就坐牢,这一串里没有一件是丢人的。替一个人洗掉她做过的事,不是敬她,是不信她当时算得清。本会记明一事:再嫁与讼夫之事,宋人所记与其自著之启文相合,然明清以降有学者力辨其无,至今仍有异说。本卷从宋人及其自著。

5.1明诚死后三年,我再嫁了一个人,姓张。
5.2嫁过去不到一百天,我就要离。
5.3因为他要的本是我剩下的那几件东西。要不到,就动手打我。
5.4那时候的法是这样:妻告夫,无论告得对不对,妻先坐两年牢。
5.5我知道这一条。我还是告了。
5.6我告他科举作弊,有实据。他被免了官,编管到柳州去。
5.7我照法下了狱。后来靠亲戚说话,九天就出来了。
5.8我要说的不是我有靠山。是我在告他之前,并不知道有没有靠山。
5.9我算过那两年。我认下那两年,然后才去告。
5.10有人说我不该再嫁,更不该告。说这两件都丢人。
5.11到后来还有人替我辩,说我根本不曾再嫁,说那是旁人栽的。
5.12我不要这样的辩。
5.13我再嫁过。嫁错了。错了我就走,走不了我就告,告了我就坐牢。
5.14这一串里没有一件是丢人的。丢人的是嫁错了不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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