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休谟书
休谟书 2 · 自著。取自《人类理解研究》《自然宗教对话录》与《我的一生》
大卫·休谟,一七一一年生于爱丁堡,一七七六年卒于同城。哲学家、史家。二十八岁刊《人性论》,副题曰「把实验的推理法子用到道德的题目上」,其意本于牛顿(参 牛顿书);此书当时几乎无人读,他自言其「从印刷机上落下来就是死的」。后改写为《人类理解研究》(一七四八),《论奇迹》即其中一章;本书第一、二章皆取于此。一七五一年刊《道德原理研究》,他自以为是他写得最好的一本。一七五四至六二年成《英国史》,此书使他有名,也使他有钱。一七四五年应爱丁堡道德哲学讲席,不得;一七五一年应格拉斯哥逻辑讲席,又不得——两次所阻,皆因其被指为不敬神。一七五六年教会中有人提议将他逐出,未成。终其身未得一教席。《自然宗教对话录》改写二十余年而始终不刊,他在遗嘱中安排身后印行;所托之友不肯经手,其侄于一七七九年印之。一七七六年四月自作《我的一生》,同年八月卒。本卷所据,皆其自著。他不以神意了结任何一处论证;他也不曾断言神必不存在——本书 2.10、2.11 是他自己划下的界。本卷所增,是本经先前所无的一样,而且是最难的一样:他把这部经所用的法子本身,问了一遍。经中处处说只认查得出来的(参 使徒行传 5.28、杨振宁书 4.17)。休谟问的是:已经查过的那些,凭什么管得到还没有查的?他在理路上没有找到答案,也不肯假造一条。他给的答是:靠习惯;而习惯足够用来过日子。本会取他,正是因为这一问对本经不利,而他照问不误。一部经若不肯收下那个针对它自己根基的问题,它就不是经,是一面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