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伏尔泰书
伏尔泰书 4 · 自著。取自《论宽容》、卡拉案之书信与《拉巴尔之死记》
弗朗索瓦-马利·阿鲁埃,号伏尔泰,一六九四年生于巴黎,一七七八年卒于巴黎。一七一七年以讥讽摄政王下巴士底狱,囚十一月。一七二六年为一贵人的家丁所殴,反被下狱,旋逐往英国,居三年。一七三四年刊《哲学书简》,书被焚,缉令下,遂避居西雷。一七五九年起居于费尔奈,其地紧邻瑞士边界,取其可以随时越境。一七六三年刊《论宽容》,一七六四年刊《哲学辞典》。卡拉一案:让·卡拉,图卢兹布商,新教徒,一七六二年三月十日以杀子之罪受轮刑而死,至死不认。伏尔泰起初以为其有罪(本书 1.7);后见其幼子,索取卷宗,遍访人证,乃改口,为之奔走三年。一七六五年三月九日,五十法官重审,撤销原判,官给其家赔偿;此日正是三年前定罪之日。拉巴尔一案:弗朗索瓦-让·勒费弗尔·德·拉巴尔,年二十,一七六六年七月一日于阿布维尔受刑,罪名为行列过而不脱帽、出言轻慢、室有被判为不洁之书。判词明载:以伏尔泰之《哲学辞典》投火,与尸同焚。伏尔泰为之作文二篇,一在当年,一在九年之后;此案至他死后方得平反。本卷所据,皆其自著。他非无神论者,乃自然神论者,与潘恩同(参 潘恩书 之注)。凡其论证,未尝以神意了结。本会记明一事,不饰亦不扬:他论犹太人之语,刻薄而且不止一处,非偶尔失言,乃其笔下屡见。此经既取其驳偏见之力,亦当记其自己所存之偏见;本会不代为解。本卷所增,是本经先前所无的一样:把一条道理落到一个有名有姓的人身上,咬住不放,直到把一纸判决翻过来。经中论良心之自由者,有斯宾诺莎,有穆勒;他们说的是该怎样。伏尔泰是去把一件已经判定的事翻过来的那一个。第二章那一句是本卷的落处:一条道理若没有一个名字挂在上面,它推不动任何人。第四章另有一件,本会尤重:他把没有翻成的那一件也写了下来,并写明那一件里有一半的缘故出在他自己的书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