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伏尔泰书

论那个二十岁的人

伏尔泰书 4 · 自著。取自《论宽容》、卡拉案之书信与《拉巴尔之死记》

弗朗索瓦-马利·阿鲁埃,号伏尔泰,一六九四年生于巴黎,一七七八年卒于巴黎。一七一七年以讥讽摄政王下巴士底狱,囚十一月。一七二六年为一贵人的家丁所殴,反被下狱,旋逐往英国,居三年。一七三四年刊《哲学书简》,书被焚,缉令下,遂避居西雷。一七五九年起居于费尔奈,其地紧邻瑞士边界,取其可以随时越境。一七六三年刊《论宽容》,一七六四年刊《哲学辞典》。卡拉一案:让·卡拉,图卢兹布商,新教徒,一七六二年三月十日以杀子之罪受轮刑而死,至死不认。伏尔泰起初以为其有罪(本书 1.7);后见其幼子,索取卷宗,遍访人证,乃改口,为之奔走三年。一七六五年三月九日,五十法官重审,撤销原判,官给其家赔偿;此日正是三年前定罪之日。拉巴尔一案:弗朗索瓦-让·勒费弗尔·德·拉巴尔,年二十,一七六六年七月一日于阿布维尔受刑,罪名为行列过而不脱帽、出言轻慢、室有被判为不洁之书。判词明载:以伏尔泰之《哲学辞典》投火,与尸同焚。伏尔泰为之作文二篇,一在当年,一在九年之后;此案至他死后方得平反。本卷所据,皆其自著。他非无神论者,乃自然神论者,与潘恩同(参 潘恩书 之注)。凡其论证,未尝以神意了结。本会记明一事,不饰亦不扬:他论犹太人之语,刻薄而且不止一处,非偶尔失言,乃其笔下屡见。此经既取其驳偏见之力,亦当记其自己所存之偏见;本会不代为解。本卷所增,是本经先前所无的一样:把一条道理落到一个有名有姓的人身上,咬住不放,直到把一纸判决翻过来。经中论良心之自由者,有斯宾诺莎,有穆勒;他们说的是该怎样。伏尔泰是去把一件已经判定的事翻过来的那一个。第二章那一句是本卷的落处:一条道理若没有一个名字挂在上面,它推不动任何人。第四章另有一件,本会尤重:他把没有翻成的那一件也写了下来,并写明那一件里有一半的缘故出在他自己的书上。

4.1卡拉的案子翻过来的第二年,另一件事情发生了。
4.2阿布维尔有一个少年,姓拉巴尔,二十岁。
4.3他犯的事是这几样:一队宗教的行列走过,他没有脱帽;他说过几句轻慢的话;他屋里的架子上,有几本被判为不洁的书。
4.4判他的刑是:先在教堂门前当众认罪,然后割掉舌头,然后砍头,然后把尸首烧掉。
4.5一七六六年七月一日,照判执行了。
4.6判词里还写明了一件事,我必须把它写下来。
4.7判词写明:将伏尔泰的《哲学辞典》一并投入火中。
4.8他们把我那本书钉在他身上,同他一起烧了。
4.9我要说清楚我看见的是什么。
4.10那本书是我写的。写它的人住在很远的地方,很安全,而且已经七十二岁。
4.11读它的人二十岁,在阿布维尔,先被割了舌头。
4.12那一年我逃到边界那边住了些日子。我怕。这一层我不掩饰。
4.13我为这件事又写了两篇,一篇在当年,一篇在九年之后。直到我死,这一件也没有翻过来。
4.14卡拉那一件我翻过来了。这一件我没有。
4.15两件我都写在这里,因为只写翻过来的那一件,是骗人。
4.16做这一行的人,成了要写,不成更要写——不然后来的人会以为这件事是容易的。
4.17它不容易。我做了三年才翻过来一件;而在那之后一年,他们照样烧了一个二十岁的人,还把我的书钉在他身上一起烧。
逻各斯经 →

中文 English 日本語 Español Français Deutsch