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托尔斯泰书

论我把福音书拆开重读

托尔斯泰书 1 · 自著。取自《忏悔录》《那么我们该做什么?》《简述福音书》与《对圣议会决议的答复》

列夫·托尔斯泰,一八二八年生于亚斯纳亚波利亚纳,一九一零年死于阿斯塔波沃车站。本卷不取他的小说,只取五十岁以后的散文:《忏悔录》(一八八二)、《那么我们该做什么?》(一八八六)、《简述福音书》(一八九六)、《对圣议会决议的答复》(一九零一),并《天国在你们心中》(一八九四)。皆其自著。第一章所记五十岁上的那一场,见《忏悔录》;藏绳一事是他自己写下的。第二章那一节,是《马太福音》第五章第三十九节;他把历代讲解并排比较,发现每一种都恰好取消了照办的必要,此见《我的信仰是什么》与《天国在你们心中》。第三章据一八八二年莫斯科户口调查,他确曾报名充任调查人,进了赫特罗夫市场一带的屋子;坐在人背上的那一段是《那么我们该做什么?》的原文。第四章据一九零一年二月圣议会的决议,与他同年四月的答复;「说我离弃了那个自称正统的教会,这完全属实」及「我起初爱我的正教信仰胜过爱我自己的安宁;后来我爱基督教胜过爱我的教会;如今我爱真理胜过爱世上的一切」,皆其答复中的原话。该答复以柯勒律治的一句为题辞:凡先爱基督教胜过爱真理的,必进而爱自己的宗派或教会胜过爱基督教,终至于爱自己胜过爱一切(《沉思之助》第二十五则,一八二五)。托尔斯泰在文末又引了一次,并说明自己走的是相反的一条路。故第四章第八节那个次序,不是偶然与之相似,是对它的回答。第十三节的蛋壳一喻,亦出同一篇。第五章所记版权一事,据一八九一年他致《俄国新闻》与《新时报》编者的公开信:一八八一年以后所写者,任人翻印,不取版税。本会记明数事。其一,也是取他的头一个理由:他做的正是本经第五章第七十七至七十九节所说的那一验。他终身信神,本会不查这个。所查的只有一处:他的理由收在哪里。他不肯把「教会如此说」当作理由,他把福音书拆开,凡须先信一件神迹才立得住的,一概去掉,只留下他自己能站住的那一部分,印了出来,因此被逐,至死不改口。这一手同斯宾诺莎当年在阿姆斯特丹所受的是同一件事的两次发生:都是从自己生下来的那一教里,靠自己的理路走出去,走出去以后不肯回头(参 斯宾诺莎书 4.15)。其二,本会不讳言他的根仍是那本福音书。他讲不动武,所据是山上的训词,也就是耶稣的权柄。本会取的不是这一层,取的是不须这一层也用得上的那几样:第二章那条查讲解的规矩、第三章那一问「你此刻正站在谁身上」、第四章那个只往一个方向走的次序。这同本会取马丁·路德·金的取法相同(参 马丁·路德·金书 2.7)。其三,关于受苦。本卷与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分别不在信不信,在朝向:陀氏问受苦是什么意思,托尔斯泰问谁在受苦、是谁压着他。「从他背上下来」这一句,要的是止住一个人的苦,不是替那苦找出用处。故本卷不触第五章第八十四至八十七节。至于晚年他确曾抬举清贫与力田,并且自己去找那样的日子过,这一件本会照记不误。其四,他留下一件旁人拿得走的东西,而且确实被人拿走了:甘地读了《天国在你们心中》,与他通信至他死前数周,并以他的名字命名农场;金再从甘地那里拿走。金那一卷已在此经之内。此经收人,要的正是这样一件东西(参 使徒行传 5.34)。其五,一处未决的分歧,本会不裁决:他不只反对以暴抗暴,他连法庭、警察与军队一并否掉。金则相反——金犯法而甘领刑罚,正是因为他仍认那个法度(参 马丁·路德·金书 2.15)。两卷并列,各自站着。其六,他自己的账。第五章是他本人的供状,不是本会替他写的。他写了不可占田产而住在庄园里,写了不可靠人劳力而一生吃别人种的饭,家中为此争了三十年,八十二岁离家,死在小站上。本会不替他遮掩,也不因这一件丢掉前四章——理由就写在他自己的第五章第十二节里。

1.1我五十岁上出了一件事:我什么都有了,忽然不知道为什么活着。
1.2我有田产,有名声,有一家人,身子也好。我开始把绳子藏起来,免得夜里起来用它。
1.3我先去问学问。学问告诉我这世界怎样运行,不告诉我该怎样活。
1.4我又去问教会。教会给了我一套要我先信下来的东西。
1.5我起初照办了。我守斋,我领圣餐,照着做了两年。
1.6使我停下的不是道理,是一件小事:他们要我说我信的那些,我并不信。
1.7于是我做了一件本来该早做的事:我自己去读那本书。
1.8我读的时候不问教会说这一句是什么意思。我只问:这一句写的是什么?
1.9我把读不通的、后人添的、须先信一件神迹才立得住的,都放到一边。
1.10三位一体,放到一边。由童贞女而生,放到一边。行神迹,从死里复活,都放到一边。
1.11剩下的不多。可是剩下的我站得住。
1.12我把剩下的印了出来。
1.13有人问我用的是哪一把尺,留哪一句,去哪一句。
1.14我的尺只有一把:这一句能不能告诉我明天早上该怎么做。说他由童贞女而生,告诉不了我明天该怎么做;说不要与恶人作对,告诉得了。(参 使徒行传 5.3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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