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曼德拉书

论我为什么动了手

曼德拉书 1 · 自著。取自一九六四年利沃尼亚受审之辞、一九八五年答博塔书、《漫漫自由路》,及历年讲话

纳尔逊·曼德拉,一九一八年生于东开普的姆韦佐,二〇一三年卒于约翰内斯堡,年九十五。习法律,一九五二年与坦博在约翰内斯堡开了南非头一家黑人律师事务所。一九六〇年沙佩维尔枪杀之后,非国大被禁;一九六一年他与人立民族之矛,任第一任统帅,行破坏之事,不以人为目标。一九六二年被捕,一九六四年利沃尼亚案判无期。囚二十七年,在罗本岛十八年,后移波尔斯穆尔、维克托·韦斯特。一九九〇年二月十一日出狱。一九九三年与德克勒克同得诺贝尔和平奖。一九九四年全民普选,为南非第一任民选总统。一九九五年设真相与和解委员会,图图主之。一九九九年一任期满即退,不再连任,由姆贝基继之。本卷所据皆其自己说的话: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日被告席之辞,一九八五年二月十日答博塔之文(由其女津齐在索韦托宣读),《漫漫自由路》,及历年讲话。四章所记三事皆实: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访奥拉尼亚,见维沃尔德遗孀贝齐;同年十一月宴一九六四年之公诉人尤塔;同年橄榄球世界杯决赛,着跳羚队六号绿衫入场。三章之布兰德为其罗本岛看守,后与之交好,其事亦实。本经已有马丁·路德·金一卷,言不以暴力抗不义之法。本卷之人对同一问给了不同的答案。本会两卷并收,不加调和:一人以为暴力必自败,一人以为五十年不动手换来的只是枪。此二说本经不判其孰是。读者自取,然不可把两人说成一个人。本会记明其不合本经处,不为之讳。一,民族之矛虽以不伤人为则,其后数十年中,非国大之武装亦有伤及平民者,一九九〇年代真相委员会对非国大一方亦有认定。二,真相换赦免一事,受害之家多有不服者:杀人者自陈而免罪,而死者不复生。比科一案之家属曾诉至法院,争此赦免之合宪,未得直。三,其在位五年,土地、贫富、住屋诸事所改甚少;艾滋一疫,其应对迟缓,他晚年自承此为其憾。本会所以取此人者有二。其一,本经先前无一卷讲:胜了的一方,拿从前害他的人怎么办。莱维书言记住暴行,未言此后如何处置行暴之人。其二,华盛顿书立一例:可以留而不留。一个例只被立过一次,还只是一个人的事;有第二个人照着做了,才算一条路。一九九九年他做满一任即退,在那一片大陆上,那时候这样做的人极少。故本会收华盛顿,亦收此人:一个证明那条路走得通,一个证明那条路可以再走。(参 华盛顿书 3.9)

1.1一九六四年,我在比勒陀利亚的法庭上受审。罪名是破坏,可以判死。
1.2我没有替自己辩解。我站起来说了三个钟头。
1.3我说:我不否认我策划了破坏行动。
1.4我说:我不是一时鲁莽才策划的,也不是因为我喜欢暴力。
1.5我说:我是在多年的暴政、剥削和压迫之后,冷静清醒地把局面看过了,才这样做的。
1.6这句话里有两层,要分开看。
1.7头一层:我做了。这一层我不推。
1.8第二层:我是想过才做的,不是在气头上做的。这一层要紧。
1.9五十年里,我们试过请愿,试过罢工,试过一切不动手的法子。
1.10每一次的回答都是枪。
1.11一九六〇年在沙佩维尔,他们对着散开的人群开枪。那年我们的组织被禁了。
1.12一个被禁的组织,连开会都是犯法。到了那一步,还剩下哪一条路。
1.13我要说清楚:我不以动手为荣。动手是没有办法的事。
1.14那天最后我说:我一生为反对白人统治而战,也为反对黑人统治而战。
1.15我说:我心里怀着一个理想,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,人人和睦共处,机会均等。
1.16我说:这是我盼望活着去实现的理想。可是若必须如此,这也是我准备为之赴死的理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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