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费格雷斯书

论那一天我砸了那面墙

费格雷斯书 1 · 自著。取自其一九八〇年代两次电视长谈,及《致一位公民的信》《列国之贫》

何塞·费格雷斯·费雷尔,人称堂·佩佩(「堂」为西语敬称,「佩佩」为何塞之小名),一九〇六年生于哥斯达黎加圣拉蒙,父母自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移来,一九九〇年卒,年八十三。早年在波士顿求学,归国经营农场与实业。一九四八年,政府作废了乌拉特胜出的选举结果,他起兵,战四十四日,死者二千余人,为该国二十世纪最流血之事。战罢,他为第二共和国建国军政府主席,凡十八月,其间未经选举。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一日,他在贝拉维斯塔兵营以大锤破墙,废除常备军;其楼后为国家博物馆。次年入宪法第十二条。同年他又予妇女以选举权,予非洲裔哥斯达黎加人以国籍,并将银行收归国有。一九四九年他将总统之位交与乌拉特。一九五三年当选,一九五八年任满而退;一九七〇年再当选,一九七四年任满又退。本卷所据皆其自己说的话:一九八〇年代两次电视长谈,及其所著《致一位公民的信》与《列国之贫》。三章之语出其谈话开篇:独裁必定低效,因其弃置臣民之主动;民主本来高效,因其为成员自由智力之总和;独裁往后看,是停滞、阴沉与死,民主往前看,是演化、光彩与生。四章之枕头、鳕鱼、祖母之语、墨西哥人那一句、以及公私相混之悔,五章之不可知与树干之喻,皆出同一处。本经先前已有华盛顿书:可以留而不留;有曼德拉书:其例可再行一次。未有一卷讲这一件:不是放下那件东西,而是把那件东西毁掉。本卷补此一处。此举可验,而且已验七十七年。哥斯达黎加自一九四八年以来无政变、无内战;其邻国尼加拉瓜、危地马拉、萨尔瓦多、洪都拉斯、巴拿马,则政变、军政、屠戮相继。同一时代,同一区域,同一贫困;所异者惟军队之有无,而结果之异如此。一九九四年巴拿马亦以修宪禁设常备军。一例立于一人,尚是一人之事;有第二国照着走,方成一条路(参 华盛顿书 3.9)。本会记明其不合本经处,不为之讳。一,那一仗是他起的,死者二千余,此事列于本卷第一章之首,非注中之言。二,宪法第九十八条禁哥斯达黎加共产党,自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五年凡二十六年。然当年制宪会议四十五席中,乌拉特一派得三十四席,其所成宪法较他所欲者远为温和,他自己的草案且被否决;故此条是否出其手,本会不能断言,只记其事与其时之势。三,据美国官方外交文件所载:他在一九五〇、六〇年代与美国中央情报局有往来,资助反共团体;而一九七〇年四月,美方获悉他曾接受苏联暗中资助二十万零八百九十美元,经手者为哥斯达黎加共产党总书记曼努埃尔·莫拉。一个国家的宪法禁着那个党,而钱从那个党的总书记手里过来。此事本会记全,不代他解释。四,废除常备军非解除一国之武装。哥斯达黎加有警察,有海岸巡防,有边防。本卷不作过头之说。

1.1一九四八年,选举的结果被政府作废了。乌拉特赢了,他们不认这个账。
1.2我拿起了枪。
1.3打了四十四天,死了两千多人。那是二十世纪这个国家最流血的一件事,头是我起的。
1.4我把这一句放在最前面。后面的话若不从这一句开始,就都成了漂亮话。
1.5我们赢了。军队在我手里。
1.6那年十二月一日,我到贝拉维斯塔兵营去。
1.7我拿了一把大锤,在那面墙上砸开一个口子。
1.8那座楼后来交出去做了国家博物馆。它到今天还在往外发光。
1.9我要说清楚我砸的是什么。
1.10我砸的不是我自己的克制。克制是我一个人的事,我死了它就没有了。
1.11我砸的是那件东西本身。
1.12第二年,这一条写进了宪法第十二条:本国不设常备军。
1.13这一句不是「我不用它」。这一句是「没有它」。
1.14一个人肯不肯用刀,那是他的品性。刀在不在,那是一件查得到的事。
1.15品性要人相信,刀要人查。我宁可给后人留下一件查得到的。
1.16省下来的钱,拿去开学校,开诊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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