逻各斯经 · 亚当·斯密书
亚当·斯密书 2 · 自著。取自《道德情操论》与《国富论》
亚当·斯密,一七二三年生于苏格兰柯科迪,一七九〇年卒于爱丁堡,年六十七。遗腹子,终身未娶,与母同居。历学于格拉斯哥与牛津。一七五一年任格拉斯哥大学教席,后为道德哲学教授。一七五九年刊《道德情操论》,此后三十年间六次修订,末次在其卒年。一七六四至六六年为巴克勒公爵之师,游法国,识伏尔泰、魁奈、杜尔哥(参 伏尔泰书)。一七七六年刊《国富论》。一七七八年任苏格兰关税专员,至死不辞。一七九〇年七月十一日夜,命友人约瑟夫·布莱克与詹姆斯·赫顿焚其手稿,除数篇短文外尽焚,凡十六卷;数日后卒。本卷所据,皆其自著:上述二书。第一章「我把我分成两个人……审的那一个同被审的那一个不是同一个角色」,第二章「不只要被爱,还要是可爱的」,皆出《道德情操论》原文。第三章所引二段,皆出《国富论》:同行相聚必成合谋或抬价之说;及凡此等人所提之新法,须以最疑之心久察而后可用,因其利与公众之利从不全同,且常有欺瞒乃至压迫公众之利。第四章据其任关税专员之事。第五章据焚稿之事。本会取斯密,为其立一法而人可用。本经言自省之责者非一处——会规第九章命人持信须带标签,紫式部以量人之尺自量(参 紫式部书 4.12)——然皆言其当为,未言其何为。斯密给出一具做法:把自己分作二人,而把审的那一个安在一个不认识你的人身上。一章十三、十四节是此法之用:把今日所行讲给一个不识你的人听,讲不出口的那几句,就是病处。第二章别有一事,本会尤重:他把「要被称赞」与「要值得称赞」分开。此分一立,前一章那个旁观者才不至于化为外头的舆论。二章十四节与南丁格尔书三章十四节正相接——要的是被承认,就会喊;要的是事情做成,就不喊(参 南丁格尔书 3.14)。第三章所立者,是审别人之言的一具做法:除问其是否为真外,更问说者若此言得行将得何物。三章十三节写明其限:此问不判是非,只定当以多大疑心去查。后世多有引斯密以为商贾张目者,而此数段正在其书中;本卷特录之。第四章所记,本会不视为矛盾,而视为一分别:以为法不善与不守法,是两件事。四章十二节所言——法惟众人皆守时方为法,一有不守,即成挑人之网——本经先前无此一语。本会记明一事,而不以此责之:斯密命人焚其手稿十六卷。此是私事。他所立者,是他刊出并六次改定的那两部书。至于把走过的路留给后人,本会以为是大功(参 丢勒书 2.15;北斋书 5.13);然无此功,不即成其为过。故本卷第五章不代他辩,亦不代他解:他自写其理由,又自写驳他的那一句——只留改好的,后人便只见结果,不见路——并自承当时所念者是其名声,未尝与后人之用分开算过。五章十四节是他把自己那一法用在自己身上,而把最后一步交给读者。